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0-04-08 21:29:45点击:6681 法规与制度

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


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三、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溶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者,必须持中心主任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保管人每月底应对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存量作一次盘点,并作好登记。


五、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八、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九、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中心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中心主任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十一、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物品丢失,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中心、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十二、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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