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0-04-07 16:09:45点击:5606 法规与制度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细则

为了保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为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1.维修基金来源于学校预算拨款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管理并监督其使用。
2.维修基金用于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维修、新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
3.凡纳入到学校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均可申请维修基金,优先支持开放共享程度高、管理规范、运行效益良好、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1.维修基金采用项目申报制,每年3月集中受理一次。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项目内容、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等,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设备处。申请时需明确一定比例的自筹经费配套,原则上校级平台设备自筹比例不低于项目总费用的30%,学科平台设备自筹比例不低于50%。自筹经费可由二级单位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入中解决。
3.设备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维修基金的申请进行评审,根据必要性、可行性、预期使用效益等,综合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与结算

1.维修基金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受资助者应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做好借款和报销工作。
2.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需组织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设备维修改造前后的运行状态、核心参数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结题报告》。
3.维修基金需在当年执行完成,并于12月底前向设备处提交结题报告,未提交结题报告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维修基金资助。未执行的经费年底统一收回。

第四条 受资助者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等,如有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基金使用资格和追回经费等处理。

第五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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