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0-04-07 15:46:30•点击:5382 • 法规与制度
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
(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
(二)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被教育部或学校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为甲级,为教育部部管设备,是学校重点管理对象;其它的大型仪器设备为乙级。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独占使用。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布局、管理、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规划,并向学校提出建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履行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和选型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有利于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充分论证,避免重复购置,依托现有实验室及人员,共享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凡购置大型设备均需经过论证程序,并填写《xx大学申请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使用学科建设平台经费购置设备需纳入平台计划填写《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项目论证审批表》及附表,其他经费购置设备填写《xx大学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论证审批表(Ⅱ)》,报设备处审批。
第七条 50万元以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购置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完成仪器设备的论证,50万元以上设备的购置论证需有设备处工作人员参加。论证应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采购对象或谈判顺序,确定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小组,技术负责人参与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的设备采购招标谈判,并负责合同的技术条款签订。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八条 设备处在确认该设备已完成论证工作,即收到《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项目论证审批表》、《xx大学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论证审批表》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将组织进入该仪器设备的采购环节,仪器设备的采购遵照《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由设备处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设备处负责采购合同商务部分的确认和签订,技术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全过程,并负责合同技术部分的确认和签订。
第十条 签订合同后,设备处负责监督供应商按期、安全地将仪器设备运达我校,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暂存和发放。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需由购置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设备处工作人员共同组织开箱,验收过程遵照《xx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聘任,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由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发给的“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使用该仪器设备,并在使用时服从专管人员的指导。
第十四条 可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可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应本着内外有别、优先保证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承担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时应免收费用,承担校内科研任务应按照适当补偿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消耗、材料消耗和场地消耗的原则收费。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拟定,上报设备处,经校大型设备管理咨询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全校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因工作失职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设备处每年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分解使用或者出借。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须拆改和分解,或者须出借时,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设备处同意后上报主管校长,待批准后方可拆解或者出借。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处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室,对全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档案跟踪管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以下的档案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项目论证审批表》;
(二)《xx大学申请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学科平台设备)或《xx大学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论证审批表(Ⅱ)》
(三)商务合同、会谈纪要、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五)装箱单及开箱记录等;
(六)安装、调试记录、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
(七)索赔、索补、退货、换货等相关材料;
(八)仪器设备说明书及重要的随机文件材料;
(九)仪器设备每年的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
(十)《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十一)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十二)技术改造和设备功能开发过程的重要技术文件;
(十三)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申请,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的批复材料等。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应当配合设备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有义务向设备处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是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归档的资料不得外借,严格执行登记复印的管理制度,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遗失。
第二十条 在确认大型仪器设备档案材料完整后,设备处才给予办理仪器设备建账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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